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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遛狗要束犬鏈,禁止在建筑物外墻上亂寫亂畫……文明行為培養需要法治促進,11月25日,在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大會進行審議,《條例(草案)》都有哪些亮點呢,對此,記者進行了梳理!鯑|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 米方杰/文圖
在禁煙場所吸煙、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等都將進行處罰
《條例(草案)》明確,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言行舉止文明,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不說臟話粗話;不在禁煙場所吸煙等。
對于違反規定的,將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具體來說包括,在禁煙場所吸煙的;在建筑物、構筑物外墻、地面或其他公共設施上非法涂寫、刻畫、噴涂、粘貼的;從建筑物或者車輛內向外拋撒物品的;攜犬出戶不束犬鏈(繩)、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禮讓、避讓行人,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拉客的等。
同時,根據《條例(草案)》,違反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自愿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罰款。而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過馬路玩手機
最高將罰款200元
在如今的移動互聯網時代,手機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低頭族”無處不在,也已經成為長久討論的一種社會現象。具體到交通安全領域,“馬路低頭族”的存在,則會造成不小的安全隱患。駕駛機動車看手機、打電話固然危險,而過馬路看手機同樣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只是尚未被寫入《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中。
據悉,針對“低頭玩手機”過馬路等行為,《條例(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通過人行橫道使用手機等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將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記者留意到,明確對“過馬路玩手機”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在國內已有首例,此前溫州、嘉興等地都出臺了類似規定,罰款金額不算大,但其警示意義不小。
人人都知道過馬路玩手機危險,但對那些喜歡刷手機的人,往往在不知不覺中把安全置之腦后,邊玩邊進入“雷區”而不自知。因為過馬路光顧著玩手機而發生交通意外的,年年都發生不少起,尤其是亂闖紅燈加低頭玩手機,絕對是一大馬路殺手。
在相關分析人士看來,將這種行為的代價明碼標價,用50元罰款來警示行人,這其中的象征意義可能大過實際意義。不是用罰款來禁絕“看手機過馬路”,而是用這項規定來提醒所有人,這樣的行為可能害人害己。
應當建立優秀志愿者等的幫扶和禮遇制度
《條例(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體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據悉,根據《條例(草案)》,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職責包括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劃;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等。
同時,《條例(草案)》提出,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見義勇為人員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幫扶和禮遇制度,采取措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解決實際困難。
對于不文明行為
必要時可通報行為人單位
根據《條例(草案)》,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方式、受理程序和辦結時限,并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記者留意到,《條例(草案)》明確,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指導有關部門建立不文明行為記錄平臺,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予以記錄,必要時向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